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颜某裕、陆某美到文山红甸乡某村以1500元人民币跟马某玉购得一支自制仿“六、四”式 *** ,后颜某裕到曲靖将该 *** 以2300元价格卖给李某华,李某华在昆明与“小四川”的一支自制仿“五、四”式一起,经马某和柴某的介绍,以6000元人民币卖给张某,后张某于2007年5月的一天将两支 *** 丢钱在滇池内。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 *** 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二、办案经过及律师心得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找到我所请求法律帮助。律师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在深入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都有明显不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区别于其它被告人;
3、被告人悔罪态度非常好,并且又是初犯、偶犯,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判处三年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适用缓刑。
三、案件结果
2009年1月7日,文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 ***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至此,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采纳。对于这一判决结果,被告人和其家属都感到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