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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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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一故意杀人案件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其他2009-09-05|人阅读
证据不足,一故意杀人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作者:屈用福律师

2006年初,我接受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家属委托,法瑞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会见我的当事人和查阅案卷材料后,我认为本案件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我的当事人是杀人凶手.于是,我特意书写了律师意见书提交给公诉机关,并请求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公诉机关还是起诉到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我的当事人一审被处以无期徒刑.我坚持为其作二审辩护,经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发回重审,在这个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07年9月撤回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月作出裁定准许公诉机关的撤诉.

案件的成功办理,我的当事人被释放回家,现一家团聚.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最好的维护,也体现了法律的客观和公平\\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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