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确权起诉状
原告:海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南省XX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 请求确认海口市海秀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房产证号24706号)为原告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并判令被告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
二、 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05年8月29日,在龙华区法院主持下,原告与广东德庆县XX橡胶厂(简称XX橡胶厂)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XX橡胶厂将对被告享有的本金105847.1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诉讼费用等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5万元。原告在协议签订五天内将5万元转入XX橡胶厂指定账户;被告在本协议上盖章即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被告,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XX橡胶厂指定账户付款5万元,被告也在协议上盖章,至此,原告与广东德庆县XX橡胶厂债权转让关系成立,依法对被告享有债权。
2005年8月29日,在龙华区法院主持下,原告与上海XX公司(简称XX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XX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本金408366.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诉讼费用等债权转让给原告享有,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原告在协议签订五天内将20万元转入XX公司指定账户;被告在本协议上盖章即视为债权转让已通知被告,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效力。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XX公司指定账户付款20万元,被告也在协议上盖章,至此,原告与上海XX公司债权转让关系成立,依法对被告享有债权。
2005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债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抵债给原告,用于偿还原告本金514213.90元、诉讼费13301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债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告对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告在二年内将房产过户给原告。
被告将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交付给原告使用后,2005年9月1日,原告与吴XX签订《承包合同书》,将已占有的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承包给其经营,但至今被告未依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综上,原告依法取得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所有权并占有此房产,但被告一直未依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XXX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