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正,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016292150。
被执行人:海南XX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被执行人立即将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房产证号:海房字第XX号)过户到申请人名下。
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确权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2009)龙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海口市海秀大道XX号楼房第五层房产(房产证号:海房字第XX号)过户到申请人名下;案件受理费4400元,也应由被执行人负担。现该判决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11年 8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