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曾某(无驾驶证)驾驶小汽车途径天河区华穗路时,由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小汽车撞伤骑自行车的盛某。交警认定曾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盛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重伤,曾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
案情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立即找到广州金鹏律师所的庄军元律师,请求给予法律帮助,提供法律服务,争取能够为嫌疑人取保候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工作,协调家属与被害人的赔偿谈判,争取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并根据本案的案情,向侦查机关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曾某取保候审。
审判结果:
经办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我们的申请理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审。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曾某一案被移送广州市检察院,后移送至天河区检察院。经该院审查完毕后,移送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本律师依法为被告人曾某出庭辩护,为其作罪轻辩护。近日,天河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了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
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