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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律师
周军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主办律师

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机动车一方仍应赔偿

损害赔偿2013-11-02|人阅读
李某系一名退休职工,2011年5月的一天,李某从菜市场买菜回家行至小区时,一辆同方向行驶的机动车和李某手提的塑料袋发生接触,致使李某被带倒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勘察现场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只作出事故证明书。李某亲属拿到事故证明书后,十分茫然,因事故书未载明机动车一方有责任,要求肇事人赔偿遭拒。李某多处咨询,得到的结果均是事故书未写明机动车一方有责任,要求赔偿无依据。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相关规定,认为在行人和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交警部门无法划分责任,则应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因机动车驾驶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行为),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责任的,可以减轻其责任。本案中既然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那么依上述理由,就应当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机动车驾驶人认为李某有责任,则应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一审、二审法官均认同本律师的观点,李某亲属依法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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