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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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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主任律师

澳大利亚涉外离婚案,“家暴”被澳洲法庭判监禁

涉外法律2021-01-08|人阅读

原创案例,侵权必究

作者: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 孙旭权律师团队

案情简介:

澳洲留学后并工作的A获得了澳洲国籍,2009年初在浏览婚恋网站时,偶然看到了同在澳洲留学的B的资料,甚是亲切,双方顺着一根长长的网线堕入爱海。20106月,双方在澳洲登记结婚并开始了他们的幸福生活。20118月,夫妻两更是迎来了女儿的出生。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双方脾气秉性的差异,总是会对生活中的一些琐事有一些争执,争执之下甚至会导致一些相互之间的推搡。尤其是女儿出生之后,B由于小时候的一些经历,对女儿的教育和保护理念与A截然相反,双方之间的矛盾升级,争吵爆发的频率也在不断增强。终于,再又一次双方因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争吵并动手后,B澳洲警方报了警,控诉A对她进行家暴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AB家暴的情况下,仅凭B的口供,澳洲当地法院就判决A几年监禁,缓刑两年。

20145月,再又一次争吵之后,A回到中国,谁料B又一次向警方因为之前争吵动手的事情报警并又申请了一张保护令。两张保护令的大山之下,A不仅不能与B和孩子有任何的联系,也无法顺利回到澳洲继续工作。一时之间,A同时失去了家庭和工作。20152月,B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A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0000元。

庭审中,双方各自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法官也不断在双方之间进行耐心的劝说和调解。最终,双方之间达成了共识:

1. AB自愿离婚。

2. 婚生女CB抚养,A每月支付C抚养费3000元。

法眼视角:

视角一: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国外结婚,中国法院有权管辖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A澳洲公民,属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因B的户籍所在地位于杭州市s区人民法院,故S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视角二:关于孩子抚养费的判决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本案中,由于孩子由B抚养,A每月需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为A每月支付B孩子抚养费3000元。

案后反思:

离婚案件的难处理并不是因为之中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而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的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纠纷,甚至还有爱情的结晶作为联系双方的纽带和桥梁。在双方的感情逐渐破裂之后,原先的海誓山盟变成了最为现实的财产分割和抚养权争夺。但只要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必要时及时寻求律师和法院的帮助,干净利落的解决这段感情之间关于物质上的纠纷也并不是一件难事。

本文根据S律师团队成功代理的真实案例改编。

原创案例,侵权必究

作者:浙江伦和律师事务所 孙旭权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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