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离婚案件进行到白热化阶段,夫妻双方揪着当初感情的因素、经济的因素打的不可开交的时候,其中一方没法分割到更多的夫妻共同债务,就甩出一大堆夫妻共同债务来要求对方和自己一起承担。这成为了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的“甩锅王”屡试不爽的手段。
那么,该怎么理智合法的应对这种情况呢,S律师团队针对近日刚结案的甩锅王离婚案件(历时10个月,),以这个案子的当事人的情况举例,给各位被甩锅当事人5个拆招小提示。
卫女士是下沙某高校一位美女教师,温柔贤惠,气质不凡,和甩先生于2012年结婚,甩先生是开了一些公司,现在因为甩先生变心出轨,卫女士委托S律师团队愤而起诉,甩先生看离婚是离定了的,在其律师兄弟的帮助下,开始转移策略补充举证了一堆和亲朋好友之间的债务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分割,利用和合作伙伴、股东、朋友之间的银行转账流水,补签借条5000万。那么此时S律师团队该做哪些审核和抗辩工作呢?
Tip 1:判断此债务是否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这是所有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大前提,即甩先生主张共同承担的债务为夫妻关系成立之后发生的。也就是说,甩先生和马金主在达成借款的合意的时间,是甩先生和卫女士结婚之后。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签署借款合同才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而借款交付是借款合同的生效。所以我们不仅要审查转移借款是否交付,即交付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时间,还需要审查合同签署的时间、达成借款一致的交谈记录的时间。
Tip 2:判断此债务是否是成立于婚前但用于家庭生活的特殊情况。
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婚后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则此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甩先生是在婚前以个人名义与马金主签订的借款合同,借得的款项实则后来用于支付和卫女士的婚房首付,婚房在婚后供夫妻共同居住,则此首付债务则属于卫女士应该共同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Tip 3:判断此债务的债权人是否是值得保护的第三人。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设计一个很大的初衷就是保护那个善意的债权人。如果马金主和甩先生在约定借款的时候没有额外的说定此笔债务仅由甩先生承担,即此债务与卫小结无关这样“免责性”的条款。那么马金主基于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信赖,就有理由相信夫妻二人是共同承担这笔债务的。为了保护马金主的这种信赖利益,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就给予了卫女士一个额外的举证责任。如果卫女士能够证明当初甩先生和马金主约定了此笔债务由甩先生独自承担,或者能够证明马金主在借款给甩先生的时候是知道他们夫妻二人是约定了财产分别所有的,那么该笔债务就可以被认定为甩先生的个人债务。
Tip 4:判断此债务是否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根据最高院新出台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明确,要想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成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条件满足以外,还应满足所借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之内(一般指20万以内的债务)。所以,如此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想认定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马金主还需证明此债务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或者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则不能直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债务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而卫女士认为此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也应该举证证明此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才能推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Tip 5:判断此债务是否是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中所负债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卫女士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甩先生赌博吸毒而形成的债务,或者是甩先生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与马金主串通虚构形成的债务,则完全可以不用承担。而后者如果证明成功,甩先生可能将因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少分或者不被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后裁判:卫女士无需承担婚内债务5000万。
在S律师团队的努力下,成功帮卫女士脱离了背负巨额债务的泥潭,非常圆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