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书
委托人: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张XX的委托并指定阚宁律师就张XX婚姻状况事项进行见证。
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张XX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XX区河北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2008年12月18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经电话询问李XX(英文名字:XXX):原件在未婚夫李XX手中正在香港办理结婚证用]。
兹证:
一、 张XX身份证上的登记事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张XX记载的事项一致,登记卡婚姻状况栏为空白。
二、 2008年12月18日XX区河北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其记载的事项与张XX提供的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中张XX常住人口登记卡记载的内容一致,公民身份证号码一致,该证明证实张XX婚姻状况为未婚,与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张XX记载的婚姻状况一致。
三、 从张XX目前提供的材料来看,其目前的婚姻状况为未婚。
注意事项:1、本见证只对张XX的婚姻状况的内容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审查认定。本见证书是有效证据。2、本见证书共壹页,经见证律师签字及本律师事务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