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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宁律师
阚宁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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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律师函

债权债务2010-12-12|人阅读

XXXXXX建筑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和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货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2005522日与北京XXX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贵公司承建的XX住宅小区II标段供应混凝土,贵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0056月, 甲方将该项合同债权转让给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并于2007131日函告通知贵公司向XX公司履行给付合同款义务。

20095月,贵公司在仍欠672128.75元合同款(不包括利息)未还的情况下,无故终止还款义务,经我方多次联系洽商仍未得到解决。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2010610日之前,履行还款义务。

若不按上述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北京XXXX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届时,贵公司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欠款本金、而且还要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贵公司的生产经营将会因此受到极大影响。请贵公司慎重考虑诉讼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方式: 13811242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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