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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律师
杨军律师
河南-南阳
主办律师

案例解析:离婚后房产归谁

其他2012-09-14|人阅读

目前,关于离婚后房产纠纷的案例层出不穷,“好聚好散”在房产问题上根本只是一句空话。针对离婚后房产纠纷问题,先关的法律法规也正在完善,不断的出台和修改相关规定。杨律师在此温馨提示:婚前最好做好财产公证,这样不是彼此不信任,只是做到“先君子后小人”,以备后患而已。案例一 小李和小赵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在2012年6月份双方终于走到了婚姻的尽头。而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小李母亲去世后留给他的,价值人民币80多万。小赵在离婚后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小李应当继承所得的房屋的权益,但是法院最终驳回了小赵的诉讼请求。案例解析 法院之所以驳回小赵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二 张某与妻子陈某婚前拥有一套房子,并且该房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办理的产权登记证,但是双方结婚后,一直都是妻子陈某在偿还房贷。今年年初,陈某因为张某经常夜不归宿,与朋友在外吃喝玩乐而向法院提出诉讼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要求分割房屋。法院在接到诉讼后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将已还贷款数额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判决张某给予陈某双方共同还款金额一半的补偿。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陈某想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之一,就必须与张某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例三 李明和妻子张晗结婚四年,后李明与单位同事赵小晴产生恋情,并且决定与张晗离婚,与赵小晴再婚。李明为了能够尽快离婚,许诺将两人共有的股票、债券、汽车和房产都留给她。张晗先是同意离婚,并且将两人的共有财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而事后又反悔与李明离婚。无奈之下,李明只好提起诉讼离婚,并且要求将两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公平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院将支持李明的请求,不认可离婚协议书,而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双方的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案例解析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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