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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旵明律师
陈旵明律师
安徽-池州
主办律师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损害赔偿2012-01-31|人阅读
浙江杭州金昌纸业有限公司经他人背书转让持有了一张承兑汇票,该汇票是由浙江省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签发并承兑。金昌纸业公司持有汇票后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他人,后谎称该汇票遗失并向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该院应申请宣告该汇票无效,并依法作出了除权判决,金昌纸业有限公司持除权判决从承兑银行取得汇票金额10万元。该汇票在公示催告期间前经多次背书转让,后被池州市一有限公司通过支付对价后合法持有,但该公司委托托收时才知道该汇票已经被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为维护合法权益,池州市这家公司委托本律师进行追偿,本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认真开展调查取证和行使诉权,最终通过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并调解结案,为当事人取得票据款10万元。该案的办理过程中,除了熟知《票据法》外还应熟知《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以及《最高院关于票据法解释》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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