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案
【作者】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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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某
被告:段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争议焦点:婚姻效力、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权
审理机关: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书字号:(2011)孝昌民初字第460号
【基本案情】
陈某17岁时跟被告结婚,婚后生有双胞胎,但是婚后感觉一般,双方经常争吵,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审理结果】
调解离婚: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段某某同意与原告陈某离婚。
二,儿子段1、陈2随被告生活,由原、被告共同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1000元;自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4000,于2011年10月30日前给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抚养费12000元由原告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有探视儿子的权利。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和125型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tcl25寸电视机一台和空调一台归原告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调解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陈某,女,孝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聂繁,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男,孝昌县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段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9年9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2000年2月25日生育双胞胎儿子段1和陈2。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原告起诉时,原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状态已经消失。故本案应按离婚纠纷处理。原告陈某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原告陈某对被告段某某的有些社会交往活动不满,致双方经常争吵,并长时间互不理睬,原告认为双方难以继续共同生活,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都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段某某同意与原告陈某离婚。
二,儿子段1、陈2随被告生活,由原、被告共同抚养。原告陈某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1000元;自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4000,于2011年10月30日前给付;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每年的抚养费12000元由原告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原告有探视儿子的权利。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和125型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tcl25寸电视机一台和空调一台归原告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海林
审判员 胡云华
人民陪审员 徐宝传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飞
孝昌县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首先,需指出,现实中,有些年轻朋友未满18岁结婚,这样的婚姻是当时无效的,但是假如之后达到了18岁,这样的婚姻又是变有效的了。其次,本人办理此案时心情甚为沉重,因为双胞胎是比较难得的,原、被告生育有双胞胎,假如双方能够相互体谅,相互爱护,将是多么完美的家庭。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因为当事人要求离婚,律师职责所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是这并不代表律师是赞成双方离婚的,律师内心更多的是希望能够调解双方和好。在此希望恋人们、爱人们珍惜感情、珍惜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