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滨律师
王滨律师
山西-长治
主办律师

离婚协议的效力

其他2012-06-30|人阅读

从一起离婚案看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如果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时,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协议不成的或者不愿意协商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即我国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条,一是协议离婚,一是起诉离婚。

男、女双方经过协商以后达成了离婚协议,并且也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则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对男、女双方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有很多人在协议离婚后对协议中的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反悔,并多次找对方借机生事,导致双方恶语相向、酿成新的纠纷。

笔者在代理原告牛*诉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就是遇到这样的问题,原告牛*与被告王**20081225日协议离婚,并且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的第二条约定“财产问题:房产(长治市*****小区1号楼2单元602)归女方所有(即原告牛*)。”、第三条约定“债权债务问题:各自承担各自的。”。双方办理离婚证后,男方王**一直以离婚时财产分割不公平为借口多次找牛*,要求分得房产价值的一半。牛*不堪忍受只得于20119月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及对现居住房屋享有完全居住使用权。在庭审中笔者代理原告牛*提出双方离婚协议有效,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保障原告牛*的权益。而王**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离婚协议虽然是被告亲笔所签,但涉及的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不是真实的,因为在买房时被告王**向他人借款约5万元,要求原告牛*分担债务。对此笔者认为:双方20081225日签订了《离婚协议》,被告也当庭承认离婚协议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故依据离婚协议中的“本《离婚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均无异议”的约定,双方的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证之日起已经生效。故被告在双方离婚后多次找原告牛*要求分割房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告所称离婚协议的第二、第三条不真实,在法庭审理中没有向法庭举出证据予以证明其在签订离婚协议中受到女方的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牛*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根据上述解释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被告王**如果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欺诈,不是其真实意思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的离婚协议,重新对财产分割。但被告没有在一年内提出撤销诉讼,而是自行要求原告对房产给其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付。法庭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双方离婚协议有效,原告对分得的房屋拥有完全居住使用权,被告不得干涉。判决后双方没有均没有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双方相安无事

山西弓平律师事务所:王滨

201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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