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潭中再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判决袁海涛关于不应对沈东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承担连带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变更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一初字43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