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犯盗伐林木被判处缓刑实现辩护目的
【案情】2011年秋天,被告人张某伙同赵某、刘某、王某等人在XX县新安乡韩发家的树地盗伐价值人民币6986元的杨树35棵,立木材积9.123立方米。被告人张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辩护思路】杨汉卿律师受理案件后,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围绕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开展辩护,成功实现辩护目的。
注:北京杨汉卿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联系电话:18611337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