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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建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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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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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终止合伙, 利润分配 ,未经清算 ,二审改判

合同纠纷2020-09-16|人阅读

标题:民办学校 终止合伙 利润分配 未经清算 二审改判

【审理法院】一审:阜宁县人民法院 二审: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春,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7120日,朱某某、许某某共同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旨在开办阜宁县某某幼儿园,有效期三年。同年917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各持股50%,协议对其它条款均作了约定。2019年秋学期,因双方办学理念存在重大分歧,遂决定停办幼儿园。至此,留有10万元由两人共同存放在该校一名教师处。就该10万元分配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朱某某遂委托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向阜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承办过程】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建春接受被告许某某委托后,当即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双方虽合伙已终结,但并未进行清算,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分割;二、如果原告要求分割,应当将合伙期间投入的财产、积累的财产、办学许可证等一并处理。一审开庭时,代理人将前述意见向法庭陈述,但一审法院认为可分段结算,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遂作出(2019)苏0923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一审原告即朱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许某某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当即与代理人袁建春联系,经过进一步沟通,许某某决定上诉到中级法院,袁建春律师在准备了数天、几易其稿后,将民事上诉状发给许某某,由于此时正值疫情,遂让其签字后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给一审法院,并缴纳了上诉费。二审开庭,法官就本案归纳争议焦点:合伙未经清算,合伙人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围绕该争议焦点,上诉人结合上诉请求、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当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审判结果】一审判决结果:一、朱某某对在案外人某某处保管的87800元享有21917元的权利,许某某在案外人某某处保管的87800元享有31883元的权利;二、驳回朱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到计246元,由朱某某承担。二审裁定结果:一、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3民初682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朱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92元,退还朱某某;许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2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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