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 0 0 7)沙法民初字第4 1 3 5号
原告曾理,男,1 9 7 9年1 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坪坝区支队协勤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杨家山8 8号6—3。
委托代理人钱为民,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诚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腰子堡。
法定代表人胡家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岩,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 0 0 7年9月1 4日立案受理原告曾理与被告重庆诚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廖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 0 0 7年8月2 0日11时2 0许,被告重庆诚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余大江驾驶渝A 1 4 5 5 0中型普通货车由梨树湾向黄桷坪方向行驶, 当车驶至凤天路口时该车车头左侧前轮部位与站在路口中间值勤的原告曾理接触并碾压,造成原告曾理受伤。经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支队以第3 0 8 0 2 0 0 7 2 0 1 2 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大江-承担全部责任。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于2 O 0 7年11月2 0曰以渝公沙物鉴(人伤)字[2 0 0 7]第3 4 7号鉴定书作出结论,曾理的伤残程度为V级(五级)伤残。现告曾理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重庆诚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 8 3 0 1 2元。审
理中,被告重庆诚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依法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重庆诚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曾理医药费9 1 8 17.6元,误工费3 6 0 0元,护理费2 4 4 0元,交通费’7 0 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 3 2元,营养费.5 0 0 0元,残疾赔偿金1 3 88 4 0元,残疾辅助用具费、硅胶费、器械维修费等费用1 6 0 0 0 0元,财产损失费2 0 0 0元,鉴定费5 0 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l 3 0 0 0元,合计4 1 8 6 2 9.6元。被告重庆诚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给付9 3 4 1 7.6元,尚应给付3 2 5 2 1 2元。此款限被告重庆诚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 0 0 8年2月2 9日前给付原告曾理3 0 0 0 0元,3月3 1日前给付2 0 0 0 0元,4月3 O日前给付2 0 0 0 0元,5月3 1日前给付2 0 0 0 0元,余款2 3 5 2 1 2元于6月3 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3 3 0 0元,减半交纳16 5 0元,保全费2 0 0元,合计1 8 5 0元,由被告重庆诚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廖志刚
200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