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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龙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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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合伙人律师

定作人逾期付款应负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2022-02-10|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4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定作低压柜GCS、高压中置柜KYN28-12、高压环网柜HXGN15等共计108台,合同金额为190万元;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被告提供的图纸及要求,原告对质量负责;3.交货地点、方式及数量:供货时间2014年8月5日,原告按合同设备数量送货到被告指定地点;4.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款40%,货到现场50%,通电后5%,质保金5%半年付清;5.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作为对上述合同部分内容的增补,双方又于同年7月22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定作高压柜、VSI断路器更改、互感器更换、柜内铜排增加等,合同金额为98000元;2.其他合同条款与2014年7月3日所签购销合同内容一致。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定作设备的图纸及低压柜内NSX塑壳断路器,并进行了技术交底。原告在开始制作前,发现由被告提供的固定式断路器与合同约定及前期技术交底不符,经与被告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某沟通,李某同意将GCS低压柜按固定式抽屉制作。为慎重起见,原告又于2014年7月21日就该问题向被告发出《澄清函》,李某于次日在澄清函上签字,确认按固定式抽屉制作。原告制作完成上述两份合同项下的设施设备后,按照被告通知的交货日期,于2014年8月30日前履行了全部交货义务,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正常通电运行。

2014年11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定作高压充气柜30台、低压GGD柜52台,合同金额为147万元;2.供货时间:2014年11月20日至11月25日结束;3.供货方式:原告运至被告指定的施工工地;3.付款方式、时间:2015年1月30日收到供方发票后付95%的款项,质保金5%半年内付清。超过2015年1月30日,付款每延迟一天被告按合同总价的1%赔偿给原告;4.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必须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技术交底,及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定作任务,于2014年11月25日前向被告交付了高低压配电柜58台,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正常通电运行。剩余24台,因被告所属部分配电房的土建工程未竣工,导致被告至今未能按期接收该批高低压配电柜。

2014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定作型号为630A的MNS抽屉、400A的MNS抽屉、铜排等,合同金额为8010元;2.供货时间要求:按被告要求从2014年12月5日内到货;3.付款方式、时间: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经被告验收无误后,一次性付清货款;4.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必须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告按照被告的技术交底完成定作任务后,根据被告通知的交货日期,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告交付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并经被告验收合格。

原、被告签订的四份合同合计金额为3476010元,被告除在2014年7月3日、7月22日所签《购销合同》项下支付货款126万元外,余款均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以2014年7月3日《购销合同》项下的低压柜内固定式NSX塑壳断路器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付余款。同时提出,其所属员工李某的签字并不代表同意原告可以按固定式断路器生产配电柜。

二、律师代理策略

本人接受原告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并确定如下诉讼策略:

1.将原、被告签订的四份合同合并为一案向法院起诉,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2.选择适当时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

3.科学确定诉讼请求。除要求被告如数支付货款,退还质保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损失外,还要求被告支付因延期收取的24台配电柜的货款。

4.认真研究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应对被告的各种拒绝履行的抗辩理由。

三、判决结果

武汉某区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2042610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清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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