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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龙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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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从本起跨国软件著作权纠纷中汲取的经验教训

著作权法2022-02-10|人阅读

案情简介:

某某软件公司是美国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机构,于2004年开发、完成计算机软件×××第六版,该软件于2004年12月在美国首次发表,并于2012年6月向美国版权机构申请版权登记,获准×××计算机软件第六版版权登记文件。

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为提高企业的影响力,医药公司决定推出自己的网站,于2010年6月11日与武汉×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签订了网站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网络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虚拟主机、网络空间等网站所需全部技术服务,包括注册域名,开通网站存放账户,提供服务器硬件、软件、域名解析(DNS),提供虚拟主机所需磁盘空间、ASP/PHP支持虚拟主机服务的技术服务。科技公司年费为人民币880元。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分别向网络公司支付了2010、2011、2012年度上述网站的技术服务费。

2012年10月9日,某某公司发现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站可能复制、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申请湖北省武汉市某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某某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连接有互联网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取证操作,通过在“运行”项,在“打开”输入相应命令,计算机电脑界面显示有×××软件的相关版权信息。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并将上述截屏打印伯作为该公证书附录文件。

2012年12月30日某某公司以科技公司侵害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向武汉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医药公司停止涉案×××(6.0版)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删除网络服务器中安装的涉案计算机软件;判令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包括公证费、交通费、工商查档费);判令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代理策略:

科技公司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委托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对案情的研判认为,如果科技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某某公司是×××软件的著作权人,从而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二、科技公司未经许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三、若科技公司网站服务器中的涉案软件属第三人所为,科技公司对这种复制、安装行为是否知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四、科技公司的对涉案软件是以商业利用为目的。

本人在全面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初步认为,科技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法院追加网络公司为本案被告,判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精心撰写代理词,参与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

法院判决结果:

武汉市某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科技公司、网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两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及网络服务器上使用涉案×××版FTP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二、被告网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三、被告网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公司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879.32元;四、驳回原告某某软件公司对被告科技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某某公司对被告网络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网络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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