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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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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抢劫案判缓刑

刑事辩护2014-01-08|人阅读

XXXX区人

刑 事 判决 书

 (2011)和刑初字第78

公诉机关X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汉族,1987612出生。住

被告人黄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XX

代理审判员 X

人民陪审员 XX

二 ○ 一 一年 四 月 二 十五 日

员  杨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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