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1)和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男,汉族,1987年6月12出生。住
被告人黄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赖 XX
代理审判员 朱 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 ○ 一 一年 四 月 二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杨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