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许洪菲律师
许洪菲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判决不准离婚案例

离婚2012-03-10|人阅读
原告Z某与被告L某于1998年间开始同居,2003年登记结婚,自1999年至2007年间共生育二男一女。后原告认为被告经常赌博、酗酒、夜不归宿,且经常对原告辱骂并使用家庭暴力等为由起诉离婚。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听取被告陈述后,庭上从双方感情基础、婚后情况、矛盾所在等方面作出答辩意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是完全可以和好的,故不应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结婚,其婚姻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有效婚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婚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赌博、酗酒、且嗜赌成性、夜不归宿、并经常对其辱骂甚至使用家庭暴力,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原告仅有陈述而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看,双方于1998年间认识并同居,双方在未结婚登记前已生育了小孩,这说明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同时双方登记结婚后仍生育了三个小孩,这更加说明双方夫妻之间的感情是良好的。夫妻双方在相处时出现一些矛盾是难免的,只要双方多想婚前相处的日子,多为小孩着想,相互理解、尊重,双方的婚姻关系是能和好如初,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达到非离不可的地步。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依法驳回原告Z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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