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许洪菲律师
许洪菲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追讨加班费、业绩提成款案例

劳动争议2012-03-10|人阅读
原告:王××。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2006年7月25日,原告入职于被告,先后任业务员、营业经理,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7年8月22日,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无理罚款为由提出辞职。2007年10月9日,原告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7月25日至2007年7月31日的加班工资2183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457.5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8月1日至8月22日的工资及加班费3120.6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80.17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裁决,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一、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13个月的加班费21833.8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458.47元;二、2007年7月份的工资1887.8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71.96元;三、2007年8月份的工资30721.56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680.39元。 [一审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未起诉,原告对仲裁裁决第一项亦无异议,故对仲裁裁决第一项内容予以认可。被告无故克扣原告7月份工资,应予补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原告的考勤记录,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采纳原告在仲裁时的加班工作时间。被告已按照结单业绩向原告计发了提成工资,原告主张按照开单业绩计发提成工资及按照分行总业绩的5%计发管理业绩提成工资,缺乏事实依据,该两项主张不予采纳。 2008年5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一、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王××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31日的加班费2183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457.59元;二、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王××2007年7月份的工资及业绩差额1887.8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71.96元;三、 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王××2007年8月份的工资、加班工资3120.6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80.17元。四、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二审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已按照结单业绩向原告计发了提成工资,原告主张按照开单业绩计发提成工资及按照分行总业绩的5%计发管理业绩提成工资,但仅就此提交了照片,而该照片不足以表明所显示的电脑系统为原告电脑系统,亦不足以证明其提成工资是以开单业绩计发,故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遂于2008年9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