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章亮律师代理的武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诉陈**(案外人)、河南省焦作市**公司(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代理意见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合同当事人为抵偿债权债务,对不动产采用签定调解协议的形式,在法律上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故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许可执行之诉讼请求。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代理人的上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代理意见,2013年2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