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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英律师
王海英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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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航班延误险”是否构成骗保?是否定为诈骗罪?

保险2020-07-09|人阅读

在保险产品中,大体上分为“保人”与“保财”两种大的类别,而具体的险种更可细分为不同种类。而对于航班延误险,王海英律师强调这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财产险的延伸。这是指投保人(乘客)根据航班延误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合同约定的航班延误情况发生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而近日发生了一起利用“航班延误险”进行“骗保”的事件,具体金额过百万,这在法律上到底是为何违法呢?王海英律师今日为您答疑解惑。

案情简介

近日,南京警方披露,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据警方调查,李某曾做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她先是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去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然后,利用自己和亲友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每次购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一个身份,最多购买30到40份不等的延误险。但她并不会去乘坐飞机,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会在飞机起飞前把票退掉,减少损失,如果航班出现延误,则向保险公司索赔。

律师时评

作为财产保险的航班延误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因乘坐航班延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从目前了解到的信息及判断来说,李某本身并无乘坐航班的意图,也没有发生实际乘坐航班行为。她投保目的在于通过虚构乘坐航班获取保险金。而对于任何商业保险的投保行为,是有相关原则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告知等,保险活动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

而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最大诚信原则也是保险行业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而嫌疑人李某的行为首先就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李某是以一种“主观恶意”的方式来进行保险的购买的。

李某尽管是航班延误险的实际投保人,但是由于李某是以他人名义、为他人投保,李某就不是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而李某以他人名义领取理赔款, 属于“冒领”保险理赔款行为,属虚构了其本人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的事实,且涉嫌数额达 300万元,应属诈骗犯罪行为。

李某的目的并不在于因某一次航班延误获取了保险金,而在反复虚构行程骗取保险金。而300万左右的数额会考虑到数额的特别巨大,情节恶劣,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相关情况,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思考

无论案件最终是以何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定罪,这还需要相关公检法人员进行仔细推敲与斟酌。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骗保这条路是行不通,只有合理合法的进行商业经济行为才会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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