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女于2012年6月12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任销售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在工作期间,双方商定申请人月工资为3000元,其中有150元由被申请人代缴住房公积金,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的20号。2013年3月29日,公司总经理口头通知王某被公司解雇。王某要求总经理出具书面的解雇通知,其坚持不予出具。王某以公司在自己怀孕期间被无端违法解雇严重侵犯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差额。
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由于公司拿不出王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任何证据,仲裁委依法裁决公司口头解雇无效,但其违法拖欠的工资应予支付,由于其未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个人工资两倍的工资,王某在该公司工作8个月,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差额24000元。
律师点评:单位用人要与个人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尽此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为此付出应有的损失和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