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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迎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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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隆广场店员监守自盗20万名表

其他2012-02-01|人阅读

XX职务侵占案(

案情:XX为上上海新宇钟表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员工,在恒隆和积家专卖店担任手表营业员一职,知晓保险箱钥匙存放地点及保险箱开启密码,在上班期间对保险箱内货物负有实际保管责任。其于2010年4月检测手表时,随手将售价为204000元(鉴定价格为130000多)的积家“Master八日动力储存腕表一块放入自己的衣袋里,其发现手表在自己身上后并未马上归还单位。其随后到一家典当公司把此表典当4万元,随后其去澳门赌博输光,后把表赎回。5月中旬,其在网上把此表抵押给一个人,得款70000多元,又去澳门赌博输光,后赎回。2010年6又去澳门赌博,随身携带此表,输光后把表典当了2万元港币。

积家专卖店报案,公安机关立案。XX于6月23日到案,并于同日涉嫌盗窃罪拘留,后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批准逮捕,并以职务侵占罪起诉到法院。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人作为辩护律师参与了庭审,发表了辩护意见。

结果:经过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挪用资金罪成立,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执行。

分析:如定为盗窃罪要判10以上,如定为职务侵占要判5年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心得:本律师的辩护人,提为体案供被告人法律辩护,参与诉讼活动。经过会见被告人,查询并调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提出辩护意见为合议庭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

本律师具有在复杂的案情中找出关键点的洞察力。关键要抓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准确为犯罪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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