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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慧玲律师
黄慧玲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损害赔偿2011-04-29|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7日,物流公司员工王某驾驶物流公司所有的由某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的轻型货车,与原告沈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原告胸部及肢体部损伤分别为八级与十级伤残。原告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相应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用等,共计229699.1元。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原告合理的费用共计293912.92元,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22000元,物流公司承担85956.46元。鉴定费1200元、停车费125元由物流公司承担667.5元。案件受理费774元原告承担122元,物流公司承担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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