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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慧玲律师
黄慧玲律师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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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劳动纠纷被上诉案

劳动争议2011-06-03|人阅读

上诉人: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黄慧玲律师

案由:上诉人杭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因被上诉人刘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判决:一、该服饰公司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与2009年1月19日正式解除,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为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刘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服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刘某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1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23214元。

三、服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刘某2008年休假工资910.30元

四、驳回服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服饰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诉称:刘某于2007年10月到公司上班,到2009年1月19日开始其未向公司请假等办理正常手续的情况下,一直未来公司上班,属擅自离职。刘某到服饰公司后即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该合同因保管疏忽未找到,但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否定双方之间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事实。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服饰公司为刘某缴纳了2007年11月至2009年1月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该事实可以证明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在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没有理由不和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刘某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明,2008年1全年和2009年1月发放的实际工资的基数为15991.95元,而非判决确定的23760元/年。请求法院予以改判。

上诉人辩称:刘某在服饰公司工会,一直来都是没劳动合同的,服饰公司应从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支付刘某双倍工资。服饰公司从2008年起就没安排刘某年休,服饰公司应支付三倍的年休工资给刘某,刘某自2003年11月起就在服饰公司工作,是因为服饰公司没有支付其年终奖及年休工资才离职的,所以服饰公司应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至于工资的基数,刘某认为应按其在服饰公司离职前一年的实际工资计算,而不是服饰公司所称的社保工资基数。

上诉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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