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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锋律师
徐锋律师
辽宁-锦州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缓刑

刑事辩护2012-08-15|人阅读

事实经过:

2010年12月9日,李某和张某与朋友吃饭,期间,同在饭店吃饭的被害人赵某去卫生间的路上,碰到李某的椅子,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赵某上完厕所回来途中,张某手持空啤酒瓶意图恐吓被害人赵某,被面馆老板劝阻,并告知打架去外面,于是走到外面相互厮打起来,这时李某从面馆解手回来后,在门口捡到一根铁管子打向被害人赵某头部,后经鉴定为重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其中,二被告与被害人经法院主持调解,二被告给被害人一定的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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