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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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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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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7(离婚纠纷)民事上诉状

其他2014-01-22|人阅读

(离婚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XXXX日出生,汉族,XX职业XX员,户籍所在地,枣阳市XX村X组,现住武汉市XXXX大道XXX单元XX号,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XX日生,汉族,在外务工,原籍hXX村x组,身份证号:XXXXX

上诉人因不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2)鄂枣阳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婚生子抚养权归属的判决部分,特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改判婚生子由上诉人独自抚养,被上诉人无需承担抚养费。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导致婚生子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失当。

一审法院仅以婚生子平时生活主要由被上诉人照顾,改变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为由优先考虑由被上诉人抚养。该判决看似合理,但因为没有综合对比或者说是没有认真查清双方的各项条件和抚养能力等事实,判决轻率、失当。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有限且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也无法保障婚生女健康成长。

被上诉人在日常生活中有XX、XX、XX等恶习且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生活工作技能匮乏,性格内向孤僻。显然,随其生活并不能保障婚生子身心健康和以后的生活和学习等合法权益。而上诉人没有上述生活恶习,不仅具有良好的高等教育背景和较高的工作生活技能,而且具有较高的经济生活条件,对女儿疼爱有加。随父生活显然有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依照《最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审法院应当查清上述事实并依据该条规定判决婚生子随父生活。

2、被上诉人复杂的家庭结构和其事实上的行为,均表明其和其家庭都无法很好地实现抚养婚生女的义务。

由双方家庭构成和事实看:被上诉人父母系XX家庭,且被上诉人与其继父母之间联系XX,长期XX沟通。即使他们出具了愿意帮助被上诉人抚养子女的书面意见,也无法很好地XX抚养婚生女;事实上,被上诉人家庭还有其他小孩需要照顾,无法很好地照顾其他小孩。而且被上诉人并没有将婚生女交与他们抚养,而是把婚生子全托在XX幼儿园,自己平时很少去照顾孩子。而上诉人家庭,父母及子女之间的感情融洽,对于唯一的孙女更是疼爱有加,不但有帮助抚养的愿望,且有抚养婚生女并使之健康成长的能力和条件。

3、被上诉人抚养婚生子,无法保障上诉人探望权的实现。

由于被上诉人XXXX的性格使然,其在早在离婚诉讼前就已经采取XX消息的措施,致使上诉人无法了解婚生女的生活、学习的现状,将来更无法实现探望权。势必又将产生新的矛盾,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综上,一审法院对婚生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决不适当。综合比较双方各方面条件,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由上诉人抚养更有利婚生女今后的生活和成长,也有利于矛盾纠纷的顺利解决。以上改判之请求,期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后记:本案后以调解结案,我方当事人终以放弃共同财产所有权,获得婚生子的抚养权。爱子之心之切,令人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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