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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毅律师
肖毅律师
湖北-襄阳
主办律师

刑事上诉状

刑事辩护2014-01-22|人阅读

上诉人,a某某,男,汉族,19xx18日出生,住枣阳市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42068319XXXXXXXXx。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x1x日被枣阳市公安局抓获,同日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阳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查清本案情节,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2012x21日收到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2)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XX号刑事判决书,枣阳市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上诉人依法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量刑过重。

具体理由如下:

一、 上诉人有配合追缴赃物的情节,且造成经济损失较小

2010x2x日晚,上诉人实施盗窃行为后,将赃物卖给同村的收废品的张某,后于同月x日配合公安机关将赃物全部追回,并返还给受害人。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下称量刑实施细则)中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第19款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但一审法院对于该情节并没有认定,也没有据此从轻量刑。

二、上诉人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

在案发后,上诉人欲通过公安机关等赔偿受害人损失并最终于2012x月通过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现金4000元。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比例。(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此情节,一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并酌定从轻。

三、 上诉人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

上诉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不仅真诚的认罪,而且十分后悔。通过各种渠道向受害人表达了歉意,受害人也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四、 上诉人有自愿认罪情节。

无论是在侦查卷还是在庭审中上诉人对于犯罪事实均供认不韪,没有反复和翻供的行为,在庭审中也明确表明了自愿认罪。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的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五、上诉人系初犯,且真心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原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导致判决量刑明显较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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