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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勇律师
谢志勇律师
新疆-喀什
主办律师

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的代理词

合同纠纷2013-12-18|人阅读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法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委托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诉部分。

1、本案属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但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没有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转让土地的合法性,因此其转让属于非法转让(买卖),因此其请求支付转让费系非法行为。

2、即使其转让(买卖)土地合法也是附有条件的:

1)、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第一个五年除交付农业用水费外,其他不交任何费用”、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保证乙方的正常农用水,如不能保证造成经济损失酌情减少承包费或免去土地承包费”。但是原告违反了以上约定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责任并支付违约金8万元。

二、反诉部分。

1、根据反诉被告提供的《机井协议》约定:“如维族农民为井发生纠纷问题不能正常生产,正常损失,在转让费里面扣除13000元但被反诉人当时对反诉人隐瞒了其与当地农民之间的土地矛盾,当反诉人去种地时,才知道被反诉人和当地农民有很深矛盾,不让反诉人种地、浇水。反诉原告找来50余人自己又重新打机井,花去费用3万余元,因此在转让费应该里面扣除13000元

2、交给乡里(2006-2011年)17700元应该由反诉被告承担。首先原被告双方是201017日才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因此在反诉被告实际占有使用土地期间(2006-2011年)产生的17700元应该反诉被告承担;

3、反诉被告人要求反诉原告找人其机井架低压线路,为买电线、挖坑、架电线杆子等共计花去7275元,应当由反诉被告承担;

4、 因为延误农时导致的棉花损失10000元;

5、 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30%x21万元=63000元,),反诉原告只请求27025元;

以上5项合计80000元,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当地农民有很深矛盾,不让反诉人种地、浇水,并采取种种行为阻止,过错至于反诉被告。

综上所述,本案本诉不成立,请求驳回,而本案的反诉依法成立,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望得到合议庭的支持!

代理律师:谢志勇

2012年9月13日

简评:该案xx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胜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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