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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勇律师
谢志勇律师
新疆-喀什
主办律师

一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诉讼

损害赔偿2013-12-18|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女,汉族,xxxxxx日出生,山西省长治县人,身份证:xx,个体户,住喀什市xx房,联系电话:xx

被告:xx,男,维族,xxxxxx日出生,住址:喀什市xx号,联系电话:xx

被告:喀什市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被告:xx,男,维族,xxxx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阿克陶县xx号,联系电话:xx

被告:人保财险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支公司xx县营销服务部。

地址:阿克陶县。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18700,43元、残疾赔偿金27288元、误工费、19350元、护理费8850、营养费2100元、伙食补助费:2100元、鉴定费:281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200元、治疗麻痹性斜视5000元,以上合计:9639843元。

二、 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724日原告乘坐被告xx驾驶的新Qxx出租车到疏勒县去办事,当行驶至疏勒县黄河路大十字路口时与被告xx驾驶的新Qxx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到解放军第十二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一、闭合性颅脑损伤;二、创伤性湿肺;三、右侧液气胸;四、多发性勒股骨折;五、失血性贫血;六、右眼外肌扯伤等,共住院治疗39天候出院。后经新疆清源司法鉴定所作出[2011]临鉴字第589号鉴定意见书:1、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8000-10000元之间;3、误工期90日;4、营养期45日;5、护理期20日。此次交通事故经过xx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2011072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x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xx无责任。此次事故发生后,共花去医疗费3577043元,被告xx及人保财险xx分公司共计支付了15070元医疗费用后就再未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原告经济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损失,两被告、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为此特依法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起诉到法院后,本律师和当事人经过开庭审理,原告的人身损害终于得到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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