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来深工作者,在某工厂工作了十年,因工厂老板拖欠其两个月的工资,高某以工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工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工厂拒不支付,高某找到了洪主任代理此案,洪主任认真收集证据,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帮高某取回被拖欠的两个月工资和工作十年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三万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