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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魁钧律师
李魁钧律师
吉林-吉林
主办律师

用调解化解矛盾,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合同纠纷2010-11-05|人阅读

2008822D化工企业(以下简称“D公司”)与无锡X工程设备厂(以下简称“X厂”)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一份,约定“D公司”购买“X厂”生产的不锈钢切片机二台,预付款到帐后40天内交货。由“X厂”负责汽车运输给“D公司”,运费由“X厂”承担。“X厂”负责派人到“D公司”进行安装调试。质保期半年。

切片机做好后,“X厂”按约定运送到“D公司”,并派人进行了安装调试。20天后,发现机器不能正常使用,“D公司”通知“X厂”,“X厂”先后三次派人进行重新调试,均不能解决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先后协商一年多仍没有得到解决。

20102月,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李魁钧律师接受“D公司”委托,本着为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分析了案情,考虑到如果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成本就会增加。律师注意到:“D公司”与“X厂”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实为买卖合同,并且由卖方负责送货到买方,卖方承担运费并负责安装调试。由于双方发生纠纷后,卖方就不再接买方电话,拒绝谈判,双方无法进行协商。经过认真分析后,律师代理当事人在龙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证法院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立案后,律师前往江苏省进行财产调查,往返5000多公里,查清了“X厂”的财产状况,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X厂”的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后,该厂和厂长立即来电话要求协商,律师接待了该厂厂长及技术人员,经过一周的谈判,“X厂”承认他们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导致切片机不能正常使用的根本原因,并承诺重新制作二台新的切片机。“D公司”开始不同意“X厂”的承诺,坚决要求退货返款,经过与“D公司”领导协商,本着利于保护“D公司”利益的目标,最后同意了由“X厂”在40天内重新制作二台新的切片机。

X厂”领导回无锡后,提出要求解除对他们厂帐户的查封,否则他们没有钱制作新的切片机,考虑到他们的要求是合乎情理的,律师建议“X厂”提供抵押的情况同意解除对“X厂”帐户的查封。“D公司”同意律师的建议,“X厂”提供了担保,法院有条件地解除了“X厂”的帐户查封。律师又提出申请协调法院对此案延期审理。

这之后,律师一直在“D公司”与“X厂”之间进行沟通协调,40天后,通过技术改进的新切片机制作成功,经过安装调试,一次成功。一起加工定作合同纠纷案在开庭前通过律师的工作自行和解结案。化解了两企业僵持了二年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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