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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会良律师
朱会良律师
山东-日照
主办律师

缺席判离婚无财产,再审分房屋保权利!

离婚2013-06-20|人阅读

焦某再审原告宋某离婚纠纷再审一案

本律师辩论大纲及提交证据明细:

原判决认定位于日照市某路南侧某村的商住楼(是某婚前个人财产是错误的,该房屋应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

购买该楼的首付款14.5万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筹措,其中8.5万元系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姐夫借款(后归还两万元),其余6万元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父母各出资3万元(是否为借款当时未确定),并不是被申请人单独出资购买。200746日,日照市东港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出具得证明仅证实被申请人父亲出面交的钱,但收款收据改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字证明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的事实。

二,因为先期8.5万元是被申请人出面借的,为平衡,20062,申请人之父同意剩余房款由自己垫付,遂自行从农行提款并向日照市东港区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缴纳房款45802元、6000元。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向日照市房管局出具房产共有协议,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捺印认可该房屋为双方各占50%的房屋产权。这是证明房产系双方共有的最基本证据。

四、退一万步讲,即使该部分款项为原告父母于首付时缴纳,那么在后来其父母均同意将首付款缴款人姓名、尾款缴款人姓名、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人姓名、契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姓名等所有手续的姓名改为原被告姓名,也就是说,原告之父母将该房产赠与原被告夫妻二人,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原审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事实不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偏听被申请人一面之词,导致判决严重错误,请求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后经法院再审,将该房产判决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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