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抢劫强奸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宗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辩护人出庭辩护。根据阅卷及庭审查明的案情,我为们为被告人宗某做如下辩护:
一、第一次是由被告人宗某介绍董某去王家湖村李某家嫖娼,第二次是董某和刘某在熟知情况的前提下,两人去王家湖并由董某去被害人李某家实施强奸并实施抢劫,被告人宗某并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一起实施该起犯罪。而是在董某和刘某实施完犯罪后,打电话约被告人宗某去王家湖村,并且在王家湖门市部门口碰头的,董、刘约宗某去王家湖并不是预谋抢劫,而是三人打算去药狗,而事实也是如此,三人从王家湖到了某镇刑家街药了2条狗。被告人宗某到了第二天才从被害人李某处知道强奸和抢劫的事情。因此,被告人宗某不仅对董、刘二犯得强奸行为不知情,对另起犯意的抢劫行为更不知情,所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在王家湖村实施抢劫是不符合事实的。
二、被告人分到的50元钱是第二天分得,也即是他们三人药狗之后董卖了狗得到的钱,而并不是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所认为的是抢劫来的钱。如果是分抢劫的钱,他们不会等到第二天才分得。而07.10.15董说抢了120元三人平分了(p52),07.12.19董说抢了100多元出来后三人就平分了(p61)刘却在07.10.17供述除了一部破手机没抢到什么东西(p78)因此,辩护人可以认为:该笔钱就是他们三人药狗之后董卖了狗得到的钱。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对于该笔钱的来源,公诉机关也并没有举证以证明就是该抢劫的钱。
三、对于该起案件,董、刘和被告人宗某的供述均不一致,矛盾百出。
被告人宗守星自始至终在侦查机关中供述董良国和刘安峰在熟知情况的前提下,两人去王家湖并由董良国去被害人李某家实施强奸并实施抢劫,被告人宗守星并没有参与预谋也没有一起实施该起犯罪。而是董和刘实施完犯罪后,打电话约被告人宗某去王家湖村,并且在王家湖门市部门口碰头的,三人打算去药狗。被告人宗某到了第二天才从李某处知道强奸和抢劫的事情。
董某在07年10月15日供述称:在第一次去王家湖时是三个人一起去的,第二次也是三个人一起去的(侦查卷p51),并且是董自己敲得门。此次供述并没看出是预谋抢劫,只是在第一次去之前大明说王家湖有个娘们,男的不在家,咱去抢了他,但是去了之后只是嫖娼并没有实施犯罪,并且给了李某50元钱。宗某的这一点随口说话可以认为是犯臆的表露,并不构成犯罪。
董在07年12月19日供述称:在第一次去王家湖时是三个人一起去的,第二次也是三个人一起去的(侦查卷p60)
刘在09.7.24供述,董要找个小姐玩玩,宗某说王家湖有一户他男的在外打工,然后领我们到了哪个村(p99)。该起供述并没有交代是预谋抢劫。同时在该供述中还说刘就去过一次。
综上所述,宗某不构成抢劫罪强奸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谢谢。
辩护人:朱会良
二00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