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被告人 张某,男,1977.11.5日生,汉,初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案,被重庆市某区公安机关于2009年1月9日刑事拘留,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诉机关向重庆市某中级法院起诉指控,2002年6月的一天晚上,周某某经营的中巴车与被害人吴某某为争客源发生纠纷,周某某邀约龙某,严某于吴某互相斗殴,龙某被对方打伤,周得知情况后,即要约当事人张某,张某有邀约杨某,蔡某等5.6人于次日到404电车站旁,冲上被害人的车上与对方吴某某,刘某某,胡某某打斗,后吴某某被刀刺伤心胀破裂至大失血休克死亡,刘某某轻伤的严重后果。后张某潜逃数年后被抓获归案。
智豪刑辩团队集体研究讨论制定了辩护思路,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张某虽有邀约行为,但未直接伤害到死者和伤者,其邀约的人也无证据证明是致死者死亡的直接行为人,且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得辩护意见,被中院采纳,并被认定为从犯从轻判决有期徒刑5年。
智豪刑辩团队(2009智豪刑字第45号)
本案已于2009年4月归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