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喻映辉律师
喻映辉律师
云南-昆明
合伙人律师

出借借款14年,终获还款和利息。

民商法2013-12-09|人阅读

借款有风险,出借需谨慎——卢某借款给他人14年,终获还款和利息。

[案情简介]:

卢某于1998年出借1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杨某做生意,杨某向卢某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被告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卢某的强烈要求下,截止2013年陆续归还了88800元,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归还借款,并承担利息。

[办案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借条内未约定利息,驳回了原告卢某的利息主张,只支持了归还欠款11200。后原告卢某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喻映辉律师代理此案上诉至昆明中院,喻律师认为被告杨某应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在本案中,被告杨某于1998年出具借条载明还款期限为半年,但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认定为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贷款。故二审时主张截止2013年7月利息为人民币62080.43元。二审法院支持了卢某的全部上诉请求。要求杨某返还卢某欠款11200元,并支付利息62080.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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