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郑光争律师
郑光争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侦查阶段会见后提交法律意见书,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刑事辩护2012-01-13|人阅读

【案情简介】

张某承包陈某拥有生产线的爆石工程,并由张某提供炮机、勾机、汽车等设备,并先后三次向陈某提供了入场开采的押金共计30万元。后来,工程到期,陈某没有退回该押金。由于陈某有一台钩机由张某保管,鉴于陈某经多次催告仍未还款,张某便行使留置权,不予归还,后陈某经多次催告仍不理,张某才将其保管的陈某所有的钩机以市场价10万元的价格处置掉,用于抵偿陈某拖欠的押金款。随后,陈某报警,称张某侵占了其财产,且数额巨大。

201161721时,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侵占罪于被云浮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在××县看守所。

【案件难点】

是否构成侵占罪,客观要件关键是看是否将他人交给自己代为保管的 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如果一方有正当的理由留置保管物,且之间有合同来往关系,那么,这个就属于民事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案件处理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了解案件情况,并做了谈话笔录,对案件基本事实有了初步了解。通过向××县公安局申请会见,并于当天向××县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关键核实了:1、为什么处置了保管的财物?2、处置财物的主观目的是什么?3、有没有正当的经济纠纷,有没有合同及收据?经过核实后,我们发现,本案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纠纷,张某对该财产的处置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之间有合同及收据为证的经济纠纷。

【案件处理结果】

会见后,本律师向××县公安局及××县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阐述了本案不属于侵占罪的事实与理由,并提交了相关经济纠纷的证据材料。过了五天后,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拒签发逮捕通知书;公安机关也以没有犯罪事实,对本案予以撤案,同日,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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