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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备芳律师
徐备芳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成功代理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支付33万多元经济补偿金

仲裁2013-03-07|人阅读

申请人于19987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离职前人华南一区营销总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至2012年9月,并有工资表及银行流水单。2012年10月16日公司向申请人发出《关于总公司人事异动的通知》,通知内容“因公司工作需要申请人从2012年11月1日起派往东北二区担任助理营销总监,协助田江管理东北二区日常经营,其工资福利保持不变,从10月22日开始与公司指定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工作交接,2012年11月6日前往新岗位履任新职”,2012年11月1日申请人没有去新岗位任职,继续在原岗位任职,2012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申请人因对公司安排置若罔闻,无视公司安排,既无交接,也没有按时到新岗位履职,因未按通知要求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至今已超过3天,根据公司《行政人事管理制度》之《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已连续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最后通过认真分析材料,以及通过庭审努力最终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定公司以申请人不同意该调岗行为而未到新岗位工作为由认定申请人旷工并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34103.99元支付申请人2012年10月1日至11月6日工资福利人民币20733.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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