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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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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失败索赔胜诉

其他2013-05-21|人阅读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子为美选择整容,要慎之又慎。 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整容的纠纷官司,最终受害人胜诉,获得赔偿。 案情回放: 2011年8月,王女士经人介绍在北京北三环附近一家美容院做面部整容手术,主刀的李医生自称是北京一家大医院的大夫,做过很多成功的整容手术,王女士缴纳了费用三万。然而,术后王女士感觉效果很不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经过协商,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2010年10月王女士遂起诉到海淀法院。 经过王女士的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刚律师的调查,发现该美容院没有医疗美容的资质,属于非法经营。而且被告在对顾客进行美容或整容过程中,从未有任何的书面材料,包括整容协议,病历记录,收费也没有任何收据或发票。被告的非法经营和严密的防范能力,使受害顾客在取证维权中陷入困境。 在律师的指导下,王女士后来在同被告的交涉中,做了谈话录音,和短信取证。 王女士起诉时同时提交了残疾鉴定申请,经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认定,王女士的面部构成十级伤残。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双倍赔偿王女士的所有费用,并赔偿残疾补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3万余元。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刚说,女子整容,是一件隐私,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所以很多女子会选择隐秘的个人美容所。但是这些美容所,很多都是非法的,就是说没有医疗整容的资质,他们都是临时聘请正规医院的大夫走穴的。所以,一旦效果不理想或者手术失败,受害人维权会有很大困难。 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一下问题: 1、手术前,一定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整容协议,让美容所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索要加盖公章的整容费发票或收据等。这些都是以后产生纠纷时维权的必要证据。有的顾客整容失败因为没有证据,白白花掉几万甚至几十万,也只能是哑巴吃黄连苦在心里。 2、保留受害人与整容所之间来往的短信记录,必要时可对谈话进行录音,作为产生纠纷后证明手术失败的证据。 3、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如果是手术效果不理想,可选择违约之诉,索要手术费,甚至要求双倍返还手术费,索要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等。如果是造成明显的伤害,消费者可选择侵权之诉,除索要上述赔偿项目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4、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医院进行整容,风险会降低。 相关新闻链接:1、2010年10月南昌晚报讯:一名女子认为自己隆胸失败,一纸诉状将整容医院告至法院,但没有证据,未获法院支持。 隆胸失败要求赔偿今年22岁的李某,2009年9月在南昌一家整容医院实施了乳房提升假体隆胸术和切开重睑术。当年10月到医院复查时,李某发现左侧乳房腔内有血性液体。经李某同意后,该整容医院将李红左侧乳房的假体取出,并将李某的血性液体送去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李某的血性液体中无细菌生长。但李某认为医院整容手术失败,要求医院赔偿。最终,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李某遂起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她经济损失6万元。没有证据表明是医院过错被告医院辩称,李某的损伤与医院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李某无证据证实因医院的医疗过错给其造成了伤害。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李某确实在整容医院进行了诊疗活动,但却未提交因该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的过失致使其受到伤害的证据。而且,李某也未提交鉴定部门作出的司法鉴定,无法确定其是否受到了伤害,如有伤害,是否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某的诉求于法无据,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2、2010年6月成都商报讯:22岁的陈霖(化名)对下巴形状不满意,去美容整形医院做了隆下颚手术,谁知术后竟出现排异现象,手术失败。陈霖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武侯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22岁的陈霖一直对自己的下巴不甚满意,今年2月,她来到成都某整形美容医院做隆下颚手术。陈霖在《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同意书第三条载明:如感染、出血、植入体的排异反应等并发症均可能发生……一周后,陈霖去整形医院拆线。次日,陈霖的伤口开始渗血,2月17日,整形医院将陈霖口中植入的假体取出。陈霖认为,由于整形医院的不合法、不规范的过错行为,致使其受人身损害的全部因素,将整形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整形医院在具备美容医疗机构资格的条件下,双方形成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这与一般的治疗疾病的医疗合同不同,是陈霖为了追求外在美而发生的合同,陈霖应预见到手术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侵权行为的成立须具备四项构成要件,其中之一即系因侵权行为造成了相应损害后果。因双方未申请司法鉴定,损害后果缺乏具体认定标准。法院一审驳回了陈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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