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山东泰安某公司与日本一会社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中方出资出地,日方出设备技术,成立一能源设备公司。
中方依约出资,日方将设备运至泰安,经中方调试,无法使用,多次要求日方来华处理,日方消极。
2012年9月,中方遂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刚律师代理,向泰安仲裁委提起申请。
正值中日关系恶化,仲裁委在送达传票期间迟延数日。
泰安仲裁委择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