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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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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不幸身亡 法院判决家属获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2011-08-16|人阅读

 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家属还能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获得工伤赔偿?527日,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判决李某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赔偿金共计157121元,并自20117月起每月支付李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元。

  该案的判决意味着,李某家属依法获得了双重赔偿。据了解,在我市法院审理的工伤纠纷案件中,确认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形并不多见。去年63日,李某在下班途中,开着摩托车与钢月公司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导致李某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710日,李某的母亲和儿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认为,双方均为机动车,在事故中均有违法行为,按同等责任处理。据了解,这辆重型半挂车比较特殊,办了两个交强险,前面牵引车一个 后面挂车一个,最高赔付限额是24.4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2万元,某公司赔偿107129元。

  两个月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李某死亡认定为工伤。今年22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李某所在单位向李某的母亲和儿子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共计157121元,并自20097月起按月支付李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月。

  李某所在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在今年3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不构成工伤,即使构成工伤,他的死亡损失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构成工伤,李某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不存在冲突。李某所在单位主张李某家属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双重赔偿于法有据

  办案法官说,这一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家属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本人或近亲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发生重合时,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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