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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昱律师
李昱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软件买卖纠纷

知识产权2013-04-22|人阅读

原告X公司是L公司的下级代理商,L公司是澳大利亚S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S公司的产品是应用于特定条件计算机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的买卖流程为:下级代理商与上级代理商签订合同购买软件产品,并在合同中明确最终用户信息;上级代理商依据合同通知S公司,S公司在本公司网站上为最终用户设立唯一账户,将最终用户购买的若干软件产品置于该账户内,并将账户信息和软件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最终用户在合同中指定的联系人邮箱内。

原告X公司作为下级代理,不能和S公司直接联系,只能通过L公司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进行双向传递。

原告X公司与L公司签订合同,明确了软件产品规格与数量,并明确了最终用户信息。合同签订后X公司依约向L公司支付了价款,当X公司要求L公司提供软件产品时,被告知该批软件已经被不知名的他人使用,不能再向X公司提供。X公司因此起诉L公司依约履行合同。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向我陈述案件经过颇费周折,因其自己亦不清楚当时的技术人员如何操作软件,整体签约过程无法具体叙述,很多内容是其打听各方有关人员拼凑的情节。而且其掌握的证据材料极少,只有当时向L公司付款的凭证和对方开具的发,连原告与上级代理商签订的合同都无法提供。

通过原告的描述,其怀疑该批软件产品被熟知代理流程及产品购置与信息修改流程的人员窃取,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和线索。软件产品的购买、代理商信息的变更等等几乎全部操作流程,下级代理商只能通过L公司才能处理,L公司具有向S公司提出各项申请的权限。L公司到底从事了何种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取得已经购买的软件,均无法猜测。在原告向L公司请求获知具体原因时遭到L公司的拒绝,原告提出复印合同等文件以便其自己可向S公司查询,亦被L公司拒绝。因此本案只能在现有的材料基础上出发,起诉L公司,令其提供其履行合同的经过,尽量在诉讼过程中还原事件的来龙去脉。

被告L公司提供了合同及相关邮件,说明了合同在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应案外人要求,向S公司提出了更改最终联系人的请求,S公司按照被告申请变更了本合同项下的最终联系人,并将软件产品的获取方式发给了变更后的联系人邮箱。

被告认为该案外人是原告公司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人,但该案外人仅用邮箱向被告发出了申请,而邮箱地址与合同中约定的联系人地址不同。被告在看到明显不同的邮箱地址下未进行基本的判断也未向原告公司求证即做出了变更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的陈述符合其猜测,也认同该案外人基本就是其公司以前的员工。原告不欲追究被告的责任,只想凭本案获取的证据追究案外人的法律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官也认为,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建议当事人报警。

原告意欲与被告和解,因其毕竟存在上下级代理关系。于是在签订了和解协议之后,原告撤回本诉,被告撤回反诉。

本案成功为当事人还原了复杂的全部流程细节,发现并落实了真正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为当事人维护权益扫清了一切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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