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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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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V关注 代理“鉴宝”案一审胜诉!

其他2013-04-22|人阅读

拍卖公司疑调包清代玉牌被起诉 法庭成鉴宝现场

当事人朱先生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自己的7件藏品,“其中3件‘清代和田玉器’在拍卖结束后,3年不见踪影”。朱先生将拍卖公司起诉到法院,就在这时该公司称找到了3件玉器,欲物归原主。而朱先生认为,这3件玉器跟他的原物完全不符,怀疑被调包。

去年9月,海淀法院开始审理此案。法庭成了名符其实的鉴宝现场,不但原告方请来业内专家作为证人,法官在现场也测量起玉器的尺寸。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方提出了鉴定申请,法院根据申请针对拍卖公司提交的3块玉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申请鉴定内容为:对玉牌的材质、年代、尺寸是否与《拍品清单》对拍品载明的描述一致。

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不排除3块玉牌的尺寸与《拍品清单》载明的描述一致,只因玉牌外廓是非标准长方形,虽存在偏差但难以就此判定其不一致。但玉牌的年代为现代品,做工为现代机器雕工,都明显与《拍品清单》不同。

经过几番多次法庭质证及激烈辩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的7件物品未拍卖成功,拍卖公司应将物品如数返还。目前拍卖公司只返还4件,已构成违约。该公司于诉讼中提交了另3件实物,称可以返还,但原告以非原物为由拒绝。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拍卖公司提交的这3块玉牌是否与原告的3块玉牌具有同一性。首先,拍卖公司在收取原告送交的拍品时没有留存影像资料,只出具了《拍品清单》,其上详细列明了拍品的年代、名称、件数、形质、尺寸、保留价,这些信息是反映涉案3块玉牌真实状况的有效证据。其次,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表明,3块玉牌为现代机器雕工制品,与拍卖清单上记载的“清代“不符。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同时,原告证人系当时负责收取3块玉牌的直接人员,具有多年从业经验,在开庭时表示对拍卖公司提供的3块玉牌比较陌生。综上,法院认定拍卖公司于诉讼中提交的3块玉牌非原告的原物。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拍卖公司赔偿损失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并由拍卖公司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和全部鉴定费用。

作为本案律师,我认为,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契约,不论是拍卖公司还是委托人均应严肃认真地对待合同约定。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就要对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负责,不能随意推翻与更改,判定案件的是非曲直以合同为衡量基础。

本案的难点是3块玉牌原物已无法取得,不论原告和被告如何坚持自己的看法,办案律师是没有亲眼见过3块玉牌原物的,因此在被告向法庭提交物品时立即采取法律程序向法庭申请保全,先固定证物,防止另生变故。紧随之后提出鉴定申请,原物不存在无法对比,就以合同的约定为基准。此时,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双方在“真、假”这个问题上孰是孰非的分水岭。

不论如何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而努力,原物的不存在使得当事人清代和田白玉牌的真正高贵品质和市场价值已无法考量,这是不得不接受的缺憾。

通过本案,我们看到拍卖委托流程及委托合同内容确实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像本案中涉及的委托合同,虽然符合我国拍卖行业约定俗成的常规,但却在某些细节之处留下了产生纠纷的隐患,如对委托人交付的拍品仅有词汇描述,却没有留下影像资料。

合法合规经营是任何一个行业企业的生存之本,拍卖企业的业务又独具特点,极具严谨性与复杂性。要做行业内的常青树、不老松,自然也需付出相当的努力和智慧,拍卖公司亦应当从全套拍卖流程的每一个细节出发,制定出既符合自身利益,亦不会对其他相关方造成不利影响的科学流程,以使业务在和谐稳定的氛围中蒸蒸日上,口碑在委托人、竞买人的认可中传播远扬。

建议,解决各类拍卖纠纷抓住基本合同要素,防范纠纷则要完善合同条款,完善签订合同前对拍品品质的判别与评定程序,同时,应对拍品留下全方位的影像资料,以防因合同的不严谨而导致潜在的道德风险。拍卖行业常年存在的某些不正规现象亦应引起我们注意,如何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建立稳固的委托关系、买卖关系,使其中各方当事人均能受到完整的法律保护与合同约束,是我们要着重考虑并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望,由我们的立法者、执法者考虑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拍卖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减少拍卖行业的实际与潜在纠纷,维护拍卖市场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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