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公司系装修公司,开平某公司系工程总包公司,将工程中的水电安装业务分包给广州某公司承接,工程完工后,开平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项便不再支付工程款,经过一审,开平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驳回管辖权异议,开平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一审判决开平公司向广州公司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开平公司不服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广州公司申请执行,开平公司申请再审,广州中院裁定决定再审。再审再次驳回开平公司全部再审请求,维持原终审判决。再行执行,后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