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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生律师
刘欢生律师
广东-汕头
主办律师

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是否有效?

其他2010-12-10|人阅读

案例:

刘某和黄某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二人于2009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作出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但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向黄某借款3万元,并给黄某出具了欠条,借条上的时间为2008315日。离婚后,黄某持借条多次向刘某讨要欠款,但刘某拒不承认。无奈之下,黄某只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欠款3万元。

问题:

本案中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欠条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

本案中,刘某向黄某借款的时间是2008315日,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刘某和黄某之间的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现在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被依法解除,黄某向刘某主张债权并无不当。夫妻借款时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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