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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恋三日弃婚离家同居 三角感情纠葛误杀男友

刑事辩护2011-11-29|人阅读

网恋三日弃婚离家同居 三角感情纠葛误杀男友

——龚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沈科律师

【按语】网恋是网络高速发展及现代人生活方式转变的一个产物,有人从中寻找到幸福,有人从中受到伤害,也有人从中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案情简介】

龚某,女,24岁,已婚。家住云南省某地州一个边远的小镇,有一个3岁的女儿和一个爱龚某的丈夫。20096月,丈夫外出务工。女儿由婆婆接送上幼儿园。龚某在家无所事事,龚某向来是一个感性的人,喜欢追求浪漫的生活,在家的日子里,龚某离开了网络便觉得生活枯燥而无味。20099月,因轻信丈夫有外遇的谣言而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诉请判决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予离婚。20104月中旬,原本打算再次起诉离婚的龚某在极度无聊中在网上认识了昵称为“爱的港湾的网友,经过三天的密聊之后,龚某为了追求“浪漫”而毅然丢下女儿不顾,离家来到云南省另一个地州的一个小县城,与昵称为“爱的港湾的网友刘某某开始同居生活。2010618日,因发现刘某某与一歌厅女郎多次有十分暧昧的短信来往而爆发争吵,在互相推搡中,龚某被刘某某两次推倒在地并受到刘某某的辱骂,龚某愤怒中从包里拿出平时常带的水果刀,原本想“吓唬”一下刘某某,但在接下来的争吵中,因怒而失手刺中男友心脏,刘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龚某遂投案自首。

【案件审理】

20107月,龚某的弟弟依法委托我担任龚某的一审辩护律师,为龚某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案件全部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龚某。经过仔细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以及庭审所揭示的事实,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龚某主观恶意较小,犯罪后能够积极的抢救被害人。理由如下:

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见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00210027页),被告人在刺中被害人后,立即用手捂住被害人的伤口,并叫其他人打120的急救车,后找来三轮车将被害人送往某县人民医院试图进行抢救的一系列行为足以表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并非积极追求被害人伤亡的结果。

二、本案被告人龚某的行为是因被害人的行为而引起的,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见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00210027页),被告人因被害人与龚某人的感情导致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争吵,并用粗鲁的脏话辱骂被告人,后发生拉扯,在被害人的辱骂刺激下失去理智,用刀刺中了被害人,导致其死亡的结果。被告人系在被害人的辱骂和刺激下引发犯罪行为,被害人具有较大的过错。

三、本案被告人龚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见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00210027页)和电话报案笔录(见某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目录第0016页),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至某县人民医院后,在得知医院确认被害人死亡后,便立即通过电话报警,要求侦查机关处理事故。其行为构成自首,且自首及时,具有归案的积极和主动性。

四、被告人龚某的行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龚某被抓捕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询问,如实交代整个案情的经过,悔罪态度较好。从这一点上来讲,可以对被告从轻处罚。

被告龚某从被公安机关抓获一直到庭审,整个过程当中其认罪态度一直非常好,被告人龚某在看守所认真遵守监规,带领其他同监人员积极劳动,给他们讲述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他们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国家的教育和改造,争取重新做人。从这一点上来讲,也可以对被告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的规定,被告人龚某的行为应予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根据以上量刑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被告人龚某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公诉人未予反驳,人民法院亦予认可。

【案件判决】

云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龚某赔偿被害人亲属三万元,有期徒刑十一年。龚某及其家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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